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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这两种权利只要有确切证据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是拒绝履行合同的要求。那么,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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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资料图)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不适当履行时拒绝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形式不一样。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
2、性质不一样。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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