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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持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转卖、变卖或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却无可奈何的现象,此类现象越来越普遍。其实这涉及到婚内制度的问题,该制度在国外早有明确规定,而我国《婚姻法》对此却是一个空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这次确定了该制度,应该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其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损害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具体分割时既要考虑一方过错,也要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
典型案例及评析
原告陈某(女)与被告薛某(男)于2005年登记,婚后生育一女薛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薛某经营大货车收入颇丰,共实际购买、经营大货车3辆,均挂靠于某汽贸公司名下,并由薛某实际控制,购置马自达6轿车一辆,商品房一套,均登记于薛某名下。薛某在外经营货运期间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陈某于2011年6月起诉与薛某、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并申请对薛某经营的大货车三辆、马自达6轿车一辆、商品房一套实施财产保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薛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并解除财产保全。
2012年5月,陈某以双方未和好为由再次起诉与薛某离婚,并再次申请保全被告管控下的财产。经查,薛某名下财产均已全部变卖、过户。
该案是典型的离婚诉讼中转移、独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当婚姻关系中一方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取得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时,实际控制共有财产的一方通过不同意离婚来拖延时间,将所有共有财产转移,转移时间为两次诉讼之间,而另一方却没有很好的救济途径。
婚姻律师肖*华提醒:当一方开始出现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时,配偶一方应当想办法固定好相关财产的证据及收集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