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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提要:本案是一起利用伪造提单进行的合同欺诈案件。原告起诉涉及四个法律关系,即轻工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轻工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关系;轻工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居间关系。
〔案情〕
原告:**轻工业进出口公司(下称轻工公司)。
被告:**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被告:维嵘(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被告:**海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1998年1月17日,**公司与轻工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ES-102号的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出售给轻工公司油脂羊毛200吨(其中T-58100吨、T-5950吨、T423-50吨),合同总价款为842,000美元;生产国别及制造厂为澳大利亚;装运期限为1998年1月31日;付款条件为L/C见单90天。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合同上有**公司盖章和何*岗签名。1998年1月24日中国银行东门支行应轻工公司的申请开出LC45E000698号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约定,受益人为**公司;付款人为轻工公司;金额为842,000美元;不迟于199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