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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2021年9月,原本是朋友关系的小刘与小赵正式确定恋爱关系。12月,小赵怀孕,经检查患有子宫肌瘤,小刘与小赵登记结婚。但是就在2022年春节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居。2022年2月27日,小赵要求与丈夫小刘离婚、中止妊娠。
在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小赵独自到医院中止妊娠。随后,小赵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自愿离婚。2022年8月4日,小刘以小赵侵犯其生育权,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诉至高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与小刘结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好,小赵在向小刘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中止妊娠,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擅自中止妊娠。另外,小赵怀孕后,患有子宫肌瘤,基于身体原因,也可以中止妊娠。小赵没有侵害小刘的生育权,小刘主张的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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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生育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自然也是男女平等。因此,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没有强求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妇女有权选择拒绝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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