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3000331号-26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资料图)
本网讯(林怡佳)“通过开展劳务代偿,我知道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严重后果,以后也会跟亲朋好友多说说,别让他们跟我犯一样的错。”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法官来到阳下街道北林村,监督一起案件的劳务代偿案件执行情况,正在向村民分发野生动物保护传单的被告人杨某如是说道。
原来在2022年2月,杨某携带网杆、捕鸟网、音频诱鸟器等工具,先后数次前往山林,以播放鸟叫声、私设捕鸟网等方式捕鸟,共捕获23只野生鸟类。经鉴定,上述23只活体鸟类价值合计为110300元,其中画眉鸟22只,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八哥一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鉴定,杨某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价值损失共计人民币26060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资源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官经过走访发现,被告人杨某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故判决杨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内提供195日的环境公益劳务,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生态价值损失赔偿费用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1060元,让其在“劳务代偿”中感受到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完成从非法狩猎者转变成生态守护者的转变。
该案的审理,是福清法院积极积极转变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理念的一个缩影。近年来,福清法院坚持树立保护性、恢复性、预防性、公益性司法理念,逐步推进生态保护惩罚、修复、预防一体化,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改善,让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