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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减刑、假释监督工作的深层次需求,坚持大数据思维,用好大数据,全面、及时收集刑罚变更执行领域的有效信息,实现数据业务化,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关联分析、深度挖掘,强化实质性监督,提高发现问题的效率和精准度。
及时收集和动态掌握减刑、假释源头环节的相关信息,建立多类型数据库。一是按照法定情形,建立重点人员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在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幅度等方面应当从严把握的罪犯,如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等,此类罪犯或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有钱人”“有权人”;或是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险性程度较高,本身就是作为减刑、假释从严把握的重点对象。二是针对异常现象,建立重点人员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罪犯:不符合辅助生产劳动岗位和狱内勤杂劳动岗位使用条件,但仍从事相关改造工种的罪犯;频繁调动监区的罪犯,尤其是从一般监区调整至伙房、老病残监区等功能性监区的罪犯;监区呈报减刑、假释,但被监狱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多次取消呈报的罪犯等。上述在监区调整、工种安排、减刑提请等环节存在的异常现象极易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产生“猫腻”,相关人员应予重点关注。三是针对源头环节,建立重点人员数据库。计分考核、行政奖惩作为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源头性、基础性内容,涉及的重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正面评价方面,包括月度考核分长期处于高位运行的罪犯、获得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负面评价方面,重点关注因违反监规监纪单次扣分较多、一段时间内多次被扣分的罪犯;被从严管控的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罪犯等。通过重点关注上述人员,防止出现超标准加分、虚假加分、对罪犯违规行为降格处理等情形。
对海量数据进行筛选、比对、碰撞、串联,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当情形。一是从罪犯受惩处信息中发现问题。将因违规被扣较多考核分或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分的人员信息与监区拟呈报减刑的人员信息进行比对、碰撞,通过对重合人员信息进行重点审查,核查是否存在多次违规被监狱处理、不具有悔改表现,但仍被呈报减刑的。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对私藏使用违禁品的罪犯在三年内提请减刑、假释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罪犯多次违规,应当追究其破坏监管秩序的刑事责任但未被追究,仍被呈报减刑的问题等。二是从监区调动、岗位调整信息中发现问题。将罪犯调监信息、违规安排工种等信息与拟呈报减刑、假释的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可以较容易发现在调监、安排工种后,监区拟呈报的减刑、假释人员,进一步审查其调监、违规安排岗位的原因,调监前后、从事不同工种前后计分考核变化、考核结果排序等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减刑、假释问题和职务犯罪线索。三是从多次被呈报减刑人员信息中发现问题。将监区此前呈报过减刑但被取消或缓办人员信息与拟呈报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关注是否存在对罪犯呈报减刑被取消后仍多次呈报的问题,通过进一步核查呈报和取消原因,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犯罪线索。四是从长期、反复申诉人员信息中发现问题。将长期反复申诉罪犯信息与拟呈报减刑、假释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核查被呈报减刑、假释人员中是否存在长期反复申诉的情况,从主客观两方面客观评价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条件,既保障罪犯正当申诉权利,又确保减刑、假释的公平公正。
做好“先手”,做深“后手”,发挥大数据排查的最大功效。为了充分发挥大数据排查方式的最大功效,提升减刑、假释监督实效,首先要下好“先手棋”,即做好建库工作,保证数据库内容的全面性和精准性。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全面充分履行好派驻监督职责,对重点人员,计分考核、行政奖惩、岗位调动、监区调整等环节易发高发问题和异常现象做到心中有数,要全面客观收集相关信息,动态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要加快推动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减刑、假释办案平台建设,实现基础性数据的互联互通,提升数据采集效率。同时还要下好“后手棋”。对经过大数据排查发现的疑似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用足用好各类检察手段和方式进一步核查,注重对一般性违法违规问题开展深挖彻查,注重发现背后可能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职务犯罪线索。
总的来说,通过全面收集、梳理减刑、假释活动中多发易发问题的环节、部位、领域涉及的有效信息,建好数据“蓄水池”,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筛选、对比、碰撞、串联,缩小排查范围,为更加有针对性地发现问题打牢基础。同时,用足用好审阅卷宗、复听录音、回放监控视频、谈话调查等多种检察方式和手段,对大数据排查发现的疑似问题进行深入核查,真正把问题找准找透,力求在有效的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中,实现刑罚执行和检察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
(作者系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