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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条款一般有如下几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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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找法网提醒,签订质押合同并不一定设立质权。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二、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三、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的区别如下:
1.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2.成立有所区别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定。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