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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行使权利和义务的人,应按照公司章程来履行职能,不得滥用权力。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工作中有职务侵权行为,那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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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谁来承担?
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张宇晴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1、法定代表人只能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能内行使职权,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履行分内工作,一是执行公司的决议。这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着公司的集体意志,如果因为代表的职务行为侵犯了他人权益,当事人应该以公司为被告,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若超越了自己的职能并且没有公司的授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活动的,无论内部章程如何规定,公司都应该为其疏于管理承担责任,赔偿法定代表人给对方带来的损失,但公司可以依照章程要求法定代表人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买单。
3、公司辞去法定代表人时应该发表公开声明,以免其在离职后仍被人误认为公司代表。如果因为公司的过失使法定代表人利用原来的职权损害他人的利益,则会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要对代表的行为负责。但如果代表实施了诸如伪造印章或提供假合同这类公司无法避免的行为,公司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受害者只能向无权代理的法定代表人求偿。
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张宇晴律师解析:
法定代表人本身也是一个自然人民事主体,其自身也存在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外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构成职务侵权,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
二是该侵权行为应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时的行为。
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由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外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张宇晴律师简介
从事多年公司法务工作,代理过大量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