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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编造,增强己方证据证明力或者失却或减弱对方证据证明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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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对伪造证据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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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赵孟亮律师解答: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是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审核认定的必要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不得进行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任何虚假诉讼的行为,否则将承担诉讼不利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伪造证据是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赵孟亮律师解析:
伪造证据与虚假诉讼之间的关系:
伪造证据的形式包括伪造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虚假诉讼行为一定包括伪造证据的各种形式和手段,但伪造证据不一定构成虚假诉讼。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构成虚假诉讼。因此,虚假诉讼构成的关键要件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赢得诉讼后非法获得他人财产。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一方或双方为了自己赢得诉讼,在举证中有伪造证据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虚假诉讼罪论处,对伪造证据的诉讼参与人应该处于训诫、罚款或拘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赵孟亮律师简介
赵孟亮律师,担任过廊坊市区政府及廊坊大型集团的法律顾问,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办案经验,致力于刑事辩护,团队办案理念以专业团队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