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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标会”不靠谱 你要守好“钱袋子”
——长乐法院集中发布第三批涉“做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网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薛友虹 陈月琴
今年6月是全国第11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近期,福州长乐“做会”类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呈现高发态势,给辖区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恶劣影响。
长乐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判断涉“做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近日,长乐法院对外发布近期审结的两类4起典型案例。
第一类:被告人赔偿未标会员损失,达成赔偿或清退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予宣告缓刑
案例①: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在长乐某村一带组织了3班“民间互助会”,每班会会值均为1万元,吸收会员均在60余名左右。2022年8月,因多名已标会员不加会,黄某某无力垫付会款致3班“民间互助会”全部倒会,造成报案会员经济损失共计7850700元。经审计,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35304900元。案发后,黄某某与报案会员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报案会员的损失,并获得报案会员的谅解。
经审理,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②:2014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在长乐某乡镇一带组织一班民间互助会,吸收66名会员。2015年1月,被告人曾某授意、指使陈某另行组织一班民间互助会,吸收了73名会员。后因陈某个人原因,将该二班民间互助会均交由曾某主持经营。至2017年6月倒会时,该二班会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255150元,造成未标会员经济损失3204450元。被告人陈某于2022年4月被抓获,随后曾某于6月向公安机关自首,2023年1月由长乐区检察院移送长乐法院立案。审理中,被告人曾某、陈某与全部未标会员达成清退或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经审理,被告人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第二类:被告人偷标会款致倒会,坚决判处实刑
案例①:2017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其丈夫(已殁),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林某某为会首,在长乐某乡镇组织周边乡镇不特定人员成立五班民间互助会,每班会会值1000元至2000元,吸收会员59名至113名不等。2021年3月,因林某某偷标会等原因导致倒会,造成报案会员经济损失达4530160元。经审计,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23033010元。
经审理,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列②:2017年4月起,被告人陈某甲以其丈夫陈某乙名义或自任会首,在长乐某乡镇一带成立九班民间互助会。2021年11月,因陈某甲无力经营发生倒会。陈某乙明知陈某甲组织民间互助会,仍帮忙制作会簿,收取、转账会款。九班民间互助会共吸收会员1000余名,共收取标会款总额计8088766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24686880元。在上述组织民间互助会过程中,陈某甲冒用其他参会人员的名义,偷标会款金额共计1967120元,用于购买六合彩等。
经审理,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民间标会看似收益高,但涉众性强、风险极大,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因会头卷款潜逃、资金周转不灵或会员标款不还等原因导致“倒会”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组织和参加民间标会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还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市民们应该树立科学的理财观念和法律红线意识,自觉抵制高利诱惑,维护社会金融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