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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主播,两年间共打赏了900余名主播花费65万余元,打赏其中一名唱歌女主播41万余元。陈先生的前妻刘女士因怀疑在婚姻存续期间陈先生与主播有不正常关系,认为陈先生无权处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将某直播平台和主播李女士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连带返还打赏款41万余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先生和主播之间成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在直播间充值打赏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陈先生的打赏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且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一审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对陈先生沉溺网络直播打赏的行为予以批评。
(相关资料图)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陈先生在某直播平台充值共计65万余元,该充值金额系长期累计形成,单次充值金额几元至三千元不等。在此期间陈先生共打赏了900余名主播,向主播李女士使用的三个账户打赏了41万余元。
刘女士认为,陈先生与主播建立网络情侣关系,对婚姻不忠诚,打赏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现实中的婚姻基础,侵犯刘女士的婚内共同财产处分权。故将某直播平台和主播诉至朝阳法院,要求主播李女士和某直播平台连带返还41万余元。
某直播平台代理人答辩称,陈先生和某直播平台成立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陈先生充值打赏是网络消费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不负有返还义务。陈先生的充值呈现出小额、多次、长期的显著特征,直播平台不论是技术上还是人力上,都难以就该充值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审查和判断,因此,也无法推定公司对其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知情的或为恶意的。
主播李女士辩称,自己在直播间表演唱歌才艺,唱歌内容为流行歌曲或者打赏人点歌。陈先生自2019年夏天开始在直播间给自己打赏,二人在某直播平台上基本都是以主播和观众身份接触,有点歌、连麦、刷礼物等互动。自己未曾与陈先生见面,也没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往来,二人不存在任何不正当关系。
陈先生经法庭传唤未到庭发表意见。
法院认为,陈先生与某直播平台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陈先生在某直播平台注册并点击同意《用户协议》,陈先生即与某直播平台缔结了网络服务合同。陈先生在某直播平台观看了李女士的才艺表演;在陈先生充值后,某直播平台为其提供了虚拟币兑换、礼物打赏等服务,某直播平台向陈先生提供了《用户协议》约定的收费服务,履行了网络服务合同义务。直播平台对打赏用户提供了礼物道具特效、账户等级提升等区分于一般免费观赏者的服务内容,打赏用户通常可以获得主播的关注和更多的互动交流,打赏过程增加了用户对直播的观看体验。
陈先生单次充值金额最高不过千余元,大部分单笔充值金额为百元、几十元、甚至几元,其充值打赏行为具有小额、高频特点。陈先生在某直播平台上的一系列充值打赏行为,系网络消费行为,可以归入日常生活需要范畴,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刘女士并无确凿证据证明陈先生与李女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足以说明陈先生和李女士形成了实质的男女恋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有违背公序良俗而导致网络服务合同无效的情形。
综上所述,陈先生与某直播平台成立网络服务合同,该合同对陈先生具有法律约束力。陈先生与李女士的互动未达到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程度,本案中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法院对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对陈先生沉迷网络直播打赏的行为予以批评。陈先生观看直播进行打赏虽然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但其沉迷网络、无节制地打赏给自己、给家庭带来的后果,应当引起广大网络直播用户的警惕。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加强对直播内容的管理、对主播行为的约束,落实《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设立单日或单笔充值金额上限,对当天充值金额过高的用户予以提示,引导用户文明观看、理性消费。
主播应当依照《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要求,与用户文明互动,不以暗示、诱惑等方式诱导用户大额打赏,引导用户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环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