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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
原是有关单位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利用自身闲置用地招集外单位集体或个人、本单位个人的资金,共同解决生产、生活用房而出现的。由于集资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格差异,一些单位和个人便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甚至公然借机牟取暴利,或采取欺骗手段,损害出资人利益,导致纠纷时有发生。
兴建集资房的土地来源主要有:企业通过减免地价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用地;农村私人宅基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文教卫生、科研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兴建集资房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打着"合作建房的"的招牌,却不能提供国土部门批复的合作建房合同,更不能出示预售许可证。与出资方签定的合同不是国土部门规定的文本,也不能办理公证手续。其承诺的50年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共有房产证,实际上只属于土地方,不可能转移到出资方名下。出资方权益并无法律保障。业内人士指出,除了产权没有保证外,由于集资建房的若干特性,决定了出资人还要承担下述风险:集资建房能否顺利完成,首先取决于资金的筹措情况。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的结局。而
(资料图片)
由于某些集资建房单位的暴利动机,选择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企业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保证。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大多是一栋或二三栋楼,由于规模小,客观上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问题。即使集资者有意完善,结果往往仍是力不从心。水、电、煤气管道的接驳,公共设备的维修等等,都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即使是简单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也离不开资金,更不用提社区文化建设和其它体育设施配套、正规的物业管理等,这些都是集资者始料不及的,也是开发商不会考虑的。购买住房,是人生一项重大的投资,许多消费者主要是由于资金问题购买了集资房,但即使是集资房也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动辄数万。集资房经常不能按期交货已属正常,最令人烦恼的是货不对板,而又投诉无门,由于集资房没有完备的法律手续,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职工集资建房。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取得位于屈原一中内住房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集资住房的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职工集资楼坐落于屈原一中家属区以北,总层数为四层。现将三楼东边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方,其建筑面积为134.43㎡。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即为上述住房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房屋交付、产权证的取得
1、房屋交付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即行将上述单元转交付予乙方,乙方即行行使基于实际产权人对该住房的所有权益、如有拆迁、赔偿等问题全归乙方自主拥有权。
2、产权证的办理
乙方承担产权证办理的所有费用,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该住房的独立产权证。
第三条:集资房款
因甲方出让其集资住房予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以每平方米2480元的价格,立即一次性付清集资房款人民币叁拾叁万陆仟元整(336000元)。
第四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集资房价格便宜但不能办按揭并且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楼房做工较粗陋,多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