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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离不开建筑工程的发展。一般来说建筑工程的实施有很多的方式,比如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的方式等。这些方式的不同,其债权的优先权也有所不同。那么建筑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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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是什么
律师解答:
1.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律师补充:
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
1.应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之日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2.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应付款时间的确定,如果承包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参照认定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若建设工程合同被解除,对于应付款项的确定,应认定为合同解除之日应付价款之日。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